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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认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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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认证简介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     来源: 新葡萄娱乐教科办     点击:

1、工程教育认证

工程教育认证是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的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工程教育认证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现已发展成为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理念

(1)学生中心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并将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作为专业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产出导向理念。强调专业性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所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

(3)持续改进理念。强调专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能持续跟踪改进并用于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3、《华盛顿协议》

《华盛顿协议》是一项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的国际互认协议,1989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6个国家的工程专业团体发起成立,旨在建立共同认可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实现各国工程教育水准的实质等效,促进工程教育质量的共同提高,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奠定基础。《华盛顿协议》所有签约成员均为本国(地区)政府授权的、独立的非政府专业性团体,目前18个正式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华台北、中国香港、印度、爱尔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土耳其、英国、美国,6个预备成员为孟加拉国、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CEEAA)成立于2015年10月,是由工程教育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我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教育部主管,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4、专业申请参加工程教育认证的条件

专业申请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认证的专业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属于认证协会认证专业领域,至少已有三届毕业生,学制不低于四年,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专业。

(2)申请专业所在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3)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5、自评是专业做好工程教育认证的基础

自评是接受认证专业按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办学状况、办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的过程。自评工作要求专业根据认证标准要求,从专业办学特点出发,通过举证方式,详细说明专业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所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及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专业在自评基础上撰写形成的自评报告,是工程教育认证的第一手资料,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开展现场考查工作以及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均以自评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尤其是现场考查,其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自评工作是否到位、自评报告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认证各工作环节的进展及认证结论的可靠性,因此,自评是做好工程教育认证的基础。

6、如何规范地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是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和结论审议的主要依据,自评报告撰写规范是工程教育认证对接受认证专业的基本要求。专业撰写自评报告必须紧扣《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参考《工程教育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要求,逐项进行自我检查,自我举证,客观描述。“标志性成果”等与认证标准无关的内容不应包括在内。自评报告撰写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客观描述各项认证指标是否达成的直接证据和数据:第二部分是附件材料,包括支持数据与详细材料。

7、接受认证专业的“说”“做”“证”必须一致

工程教育认证是一种合格性评价。鼓励专业在满足行业提出的工科毕业生基本要求基础上发展多样性。所谓“说”:即“自己是怎么说的”,接受认证专业要明确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做”即“自己是怎么做的”,指接受认证专业以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导向所实施的教学活动,以及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与进程式评估的措施与做法;“证”即“证明自己所说和所做的”,接受认证专业要为证明自身达到标准要求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教育认证就是通过接受认证专业的“说”“做”“证”三个环节,来判断其是否达到学生能力培养的基本质量要求,得出认证结论。因此,工程教育认证要求接受认证专业的“说”“做”“证”必须一致。

8、工程教育认证促进专业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工程教育认证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认证工作的各个环节。工程教育认证从认证标准到认证程序都要求专业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并形成机制。

(1)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第4条“持续改进”中明确提出了三项要求。首先,专业应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通过课程教学和评价方法促进达成培养目标;定期进行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质量评价。其次,专业应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有高等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各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第三,专业应能证明评价的结果被用于专业的持续改进。

(2)认证工作程序设有“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阶段,明确要求已通过认证的专业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首先,对于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专业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如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者,将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其次,已通过认证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出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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